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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发布单位】

80608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7]18号【发布日期】

1997-02-21【生效日期】

1997-0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大政发(1997)18号1997年2月21日)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解释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二、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下同)、市、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6、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汇总外商意见和建设,上报市政论主管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7、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批;(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4)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限额以上项目除外)的立项申报。外商投资占60%以上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生产经营的外部配套指标。

8、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9、市经委要加强直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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