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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81108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1999]116号【发布日期】

1999-09-20【生效日期】

1999-09-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

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自觉开展自查,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与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电话:7250452)联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72号)要求,现就我市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原则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整顿,所有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留尾巴;

(三)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五)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重点用于相关的事业发展和弥补本部门的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帐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

二、

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

清理整顿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资金范围是各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含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自有资金等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包括:

(一)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二)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三)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自有资金、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三、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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