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
81108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1]83号【发布日期】
2001-09-04【生效日期】
2001-09-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
关于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市教委市计委市财政局二00一年九月)
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完成国务院提出的从2001年起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灭中小学危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01〕13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教财〔2001〕7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01〕120号)精神,现就全市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义
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充分保证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落实。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高度,以对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
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有8个县(市)、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房,涉及到155所学校近272幢建筑,总面积达18239平方米。对上述经授权机关确认的D级危房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封闭停用、拆除,并限期进行改建或彻底的结构修复,力争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消除中小学危房。凡尚未排除中小学危房的地区,一律不得实施新的学校基建工程项目。
三、
三、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原则
(一)要坚持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建设部JGJ125-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地区分危房的类型和等级,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用途等因素,分轻重缓急进行维修、改扩建和新建。
(二)要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凡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予保留的学校,不纳入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范围,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调整过渡期内不出现任何问题,并限期彻底拆除。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危房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建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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