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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6〕64号【发布日期】

2006-07-29【生效日期】

2006-07-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为认真贯彻环办〔2006〕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的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通过“城考”工作,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为此,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环保、城建、公用事业、公安、卫生、统计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和“城考”工作办公室,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城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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