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河南省农业政策性[精选多篇]
【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6〕78号【发布日期】
2006-08-22【生效日期】
2006-08-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豫政办〔2006〕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等5部门制定的《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为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国税局局长、省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省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各省辖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各自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1.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落实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
3.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产品序列号的发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信息安全、售后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及生产资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推广的范围和步骤
(一)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税源分布和管理的实际状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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