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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8

国卫妇幼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

(一)坚持工作方针。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四)优化整合资源。各省(区、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二、落实功能任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一)妇幼健康服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

(二)辖区业务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保健技术开发和推广。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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