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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合集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号】

国卫疾控发〔2013〕8号【发布日期】

2013-07-29【生效日期】

2013-07-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9日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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