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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昌县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事件大调处工作机制的建立及运作方式

的建立及运作方式

随着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事件逐渐增多,而且人们经济事务往来也日益频繁,涉及领域范围不断扩大,使我县民事纠纷和信访案件出现内容新、范围广、调解难度大等特点,由此引发许多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沉着应对,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处访工作力度,积极构建县、乡(镇)、村(社区)、组四级矛盾和信访调处网络,不断完善“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贯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和“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等原则,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资源有机整合,相互衔接配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最大效能,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息访工作能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方便人民群众以最低成本解决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实现对案事件“发现得早,控制得了,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要事不出县”的调控目标。

一、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这就需要各级、各部门及“两新组织”都要根据情况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中,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

1《人民调解法》就对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一是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信访和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量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这就是说,凡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来解决的案事件,都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或委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在执法、在审、在诉案事件中的可调解部分都可以通过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按照“互谅互让”原则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缓和矛盾和执行。二是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各级、各部门和“两新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信访案件和各种矛盾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刑事的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这样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控制态势,加强案事件侦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态扩大;政府部门及时介入,做好应急措施,加强行政调解,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对于调解不成的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经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各级、各部门和“两新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法释[2011]5号的有关规定,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2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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