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均简称为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是施工生产、代维作业以及通信设备配套生产、技术服务等过程中的进场设备、施工机具、物资材料、作业环境、危险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防护用品、安全警示、交通工具、车辆行驶、防控手段、应急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在制度贯彻、责任落实、劳动用工、教育培训、工期安排、劳动纪律、现场管理、分包控制、事故查处、驻地安全、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委会的授权,按照职责对公司范围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机关部门、各分公司、各辅助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施工、维护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车辆驾乘人员,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均有权立即向公司安全办公室、汽运中心及有关分公司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汽运中心和相关分公司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发现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车辆安全事故隐患由公司汽运中心处理并记录备查;应由顾客处理解决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应及时向顾客反映,并与顾客协调,妥善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顾客并备案。处置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编号、评审各生产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视隐患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公示公告、列入公司专项治理课题,跟踪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评估,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销号。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监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领导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施工及代维作业。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活动,杜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九条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发动和组织所属地区(办事处、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自下而上开展本地区、本班组、作业现场及生产活动环节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警令,提高员工对身边事故隐患的敏锐性和辩识能力,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未完,全文共36507字,当前显示13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