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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苏安办[2008]2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

一、

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第四条各级安监局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1、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江苏省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要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安监局报送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申报,由县(市、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3、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五条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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