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以下简称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定期通过自查自报系统网上填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1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省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事故隐患自查工作,尚未发布标准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自行制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并上报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行业管理部门,经确认后作为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及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

2

(二)根据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定期通过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做好自查自报系统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本办法及自查自报系统操作培训

(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自查自报系统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属地政府和上级安委会办公室

(四)对排查出的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组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

(五)建立例会制度。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月例会以及安委会季度例会的重要内容,听

3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工作汇报。

(六)建立函告制度。向自查自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七)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未完,全文共17770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