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 …
第一篇: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
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所称职业病危害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可能造成员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危害因素。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不需要停产停业即可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建立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电子信息系统。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分类、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度,落实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二)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监管部门制定的自查标准,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细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
(三)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及时向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的地区,可以采取电信、网络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报送。
(四)对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安监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事故隐患治理投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专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
专项监管部门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负有专项监管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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