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5篇材料]
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88]67号【发布日期】
1988-12-26【生效日期】
1988-1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1988年12月26日闽政〔1988〕67号)
近几年,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存在着违法乱纪问题,为纠正这种不良现象,现作如下规定:
一、
一、凡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
二、在职干部住房困难需自行解决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
三、
三、在职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来源、建材出处以及用工办法,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
四、在职干部个人建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私自出售,同时不得再次申请批地建房。
五、
五、在职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提供条件。
六、
六、在职干部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新或新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新征建房用地。
七、
七、在职干部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只认一头,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公有财力、物力、运力和人力为个人建房服务,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
九、
九、在职干部个人住宅建成时,应向原审批机关递送竣工报告,汇报建房的投资、投料、投工的实施情况,经土地、规划、房产等管理机关验证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
十、在职干部个人住宅建成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原居住的公房。同时,已自建住宅的在职干部,不得购买原先占有的公有旧住宅。
十一、十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的管理。监察部门要重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章占地建房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追查核实。凡违法建筑的住宅,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建造的住宅,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折价归公、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党员的,还应提请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十二、十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级政府的土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82]42号【发布日期】
1982-03-30【生效日期】
1982-03-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2年3月30日闽政〔198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未完,全文共14352字,当前显示143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