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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全]

【发布单位】

福建省【发布文号】

闽政[2004]15号【发布日期】

2004-06-01【生效日期】

2004-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政[2004]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市、县(区)要组建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地调整、归并原有设置分散、职能单一的疾病防治机构,组建综合性的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财政要保证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定标准和《福建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方案》的要求,筹措资金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确保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省级财政在疾控机构建设期内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财政困难市、县未达标疾控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及常规设备配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新进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业务技术工作,也不得担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要予以分流重新安排工作或调整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强化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2.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各设区市在现有“120”急救中心基础上改扩建为紧急救援中心;改扩建或新建一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各县(市)要在一个综合性医院内建立传染病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定传染病床位数。建成后省级和设区市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达到符合应对烈性、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县级传染病区达到收治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

各地政府要承担起建设医疗救治体系的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建设资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投资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部分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全面实施《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该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类型,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是传染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人员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政府要储备适当数量和品种的应急救治设备、药品、器械等。

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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