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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委发[2000]14号【发布日期】

2000-10-08【生效日期】

2000-10-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闽委发〔2000〕14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驻闽各部队: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跨世纪发展的奋斗目标、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明确今后10年的目标任务

1、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九十年代以来,我省通过认真实施三年打翻身仗,三年创先进,四年巩固提高的十年规划,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不稳定,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差距还比较大,未来10年,我省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长,不少地方计生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未来10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六条计生工作方针,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我省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奋斗目标是:巩固“三为主”成果,赶上一类省工作水平,率先实施“两个转变”,提前达到第二步奋斗目标。分阶段的具体目标是:200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360万人以内,努力降低新生婴儿的出生缺陷发生率,80%以上的县(市、区)多数育龄夫妇享有初级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率达到92%以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00‰以内,计划生育合格村和基本合格村率达到82%以上,全面完成村级计生协会的整建工作,尚未实现“三为主”的县、乡、村要限期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明显转变。

到2005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520万人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5%左右,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努力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追赶全国一类省工作水平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

到2008年,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步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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