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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向项目评定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项目自评的结果和自评的重点内容材料

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检查情况汇总表。

项目自评重点内容材料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2.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专项方案审批表、验收记录表等;

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等)和整改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送项目评定主体之前应先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自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施工企业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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