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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

2012-03-05下午02:37:12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1058

粤建法〔201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

工程企业和人员

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粤企业”),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主要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我省对进粤企业和人员实行信息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进粤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统一备案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进粤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粤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第六条进粤企业可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驻粤分支机构。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

第七条进粤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应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网上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未完,全文共3506字,当前显示11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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