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粤建法〔2012〕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1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

(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标准工期协商确定。

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及时发布工程建设进度相关信息。

第十条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不应计入工期。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未完,全文共21775字,当前显示14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