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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引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岗位、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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