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
80602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89号【发布日期】
2001-11-08【生效日期】
2001-11-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9年以来,我省对成品油市场认真进行了清理整顿,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发展,布局不合理,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
1.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经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2.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3.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4.对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市经贸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辽宁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章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以及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5.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
二、做好加油站的发展规划,严格成品油市场的准入。
1.各市要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确保加油站布局合理,发展有序。新建加油站必须符合本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未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的市,一律不批准新建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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