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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6]41号【发布日期】

1996-08-13【生效日期】

1996-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6]41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天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津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本文统称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市经协办和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经协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我市有关区县经协办提出申请,由有关区县经协办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统一规范名称,均称为“×××驻天津办事处”。

第九条第九条外地驻津办事处一经批准成立,并分别由市或区、县经协办核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后,即可挂牌办公。

第三章机构的职能和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外地驻津办事处是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津的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可从事如下工作:

(一)发展地区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派出地区、部门和单位与天津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完成合作项目的汇总统计

(二)传递、交流国内外政务、经济、科技、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负责对派出地区和部门其他驻津单位的联络、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津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完成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外地驻津办事处,在津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外地驻津办事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接受我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驻津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我市有关部门应支持外地驻津办事处的工作,主动搞好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我市对外地驻津办事处实行分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经协办审批的,由市经办联系、管理;经区、县经协办审批的,由区、县协办联系、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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