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内招商引资工作的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6]41号【发布日期】
1996-08-13【生效日期】
1996-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6]41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天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津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本文统称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市经协办和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经协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审批。
(未完,全文共2381字,当前显示73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