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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

82202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14号【发布日期】

2000-02-01【生效日期】

2000-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一日

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

(省民政厅2000年1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102号)要求,在省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对全省33座公墓进行了重点清理,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遏制了乱批乱建公墓,严格了公墓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省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一、全省共有16座公墓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占清理公墓总数的48.48%,其中有的是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审批,有的未办任何手续,还有的以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无视国家对公墓建设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二、

二、大部分公墓均不同程序地存在着建墓手续不完善、经营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情况

三、

三、墓穴用地面积不按规定建设,超标现象较严重

四、

四、公墓布局随意性大,没有与城市的建设规划相衔接。公墓建设起点低,没有按照绿化、美化、园林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

五、乱埋乱葬现象严重。据统计,每年进入公墓埋葬的骨灰、遗体仅为死亡人口总数的20%左右。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的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二是受封建传统的丧葬思想影响,在农村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存在大坟头、大墓碑,甚至引发封建迷信活动,导致乱埋乱葬现象严重三是殡葬改革相对滞后,推进力度相对较弱,法律法规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依法行政权威性、威慑性不够,个别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整顿公墓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公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

一、制定全省公墓建设规划。根据各地、州、市的公墓建设规划,省民政厅制定全省以墓建设规划,报民政部审批,并严格按民政部批准的规划审批建设。

二、

二、对现有公墓,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批管理。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定,但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公墓,应按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00年3月30日前将申请补办手续的有关材料,按申报程序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对已经省民政厅批准修建的公墓,尚未到工商、国土、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的,内部建设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改,并在2000年2月29日前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对在清理整顿中确定取缔和关、停、并的公墓,当地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在解决过程中要做认真细致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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