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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工作意见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精神,我局草拟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经市政府2005年4月29日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附:西安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务院、国家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

(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撤村建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使农民生活有保障,民主化程度不降低。

(二)依法办事。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严格掌握必要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把撤村建居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

(三)因地制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区域特点、人文自然环境和民族习俗,尊重客观规律,把握政策尺度,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量力而行。

(四)平稳过渡。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成熟一个村,改造一个村。既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又要审势度势、稳妥有序,实现组织机构、

干部队伍的平衡过渡,认真仔细地做好土地管理、集体资产处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呼机变更、基础设施等环节的工作。

二、撤村建居的条件

(一)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

(二)村(组)集体资产经过量化改造,产权关系明晰,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

(三)农村户籍人口已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劳动适龄人口主要从事非农产业

(四)地方财政能够负担原村民居住地区道路交通、水、电、燃气、供暖等基本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公益事业发展的开支

(五)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居民公共活动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以及室外活动空间和绿化等公益性建设用地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

三、撤村建居的程序

(一)提出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三区社区经济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撤村建居的方案,并说明撤村建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民主讨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三区社区经济提出撤村建居的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统一。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或产权形式变更的事项,应当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不得进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程序。

(三)审核批准。经村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撤村建居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经济局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请示报告应附有村民会议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影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纳村民会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情况的说明等。

需要提交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的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组织实施。经批准同意的撤村建居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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