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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调解

2010年以来,江西新余市分宜县局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及时化解各类行政矛盾纠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开展行政调解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物质保障,调解机构不够完善,调解结果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该局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力求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希望对以后的工作有所指导。

一、开展行政调解的基本情况

(一)从调解类别来看,消费争议调解和执法监管调解多,合同争议调解、行政许可调解和行政复议调解少,2011年至今,共开展行政调解次,其中消费争议次,执法监督调解次,合同争议调解次,行政许可调解次,行政复议调解次

(二)从主动参与调解的主体来看,主动申请行政调解的大多数是普通消费者,法人和其它组织很少主动提出调解申请。在办理的件调解中,消费争议占绝大多数。

(三)

二、工商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对行政调解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广大群众对行政调解尚不认识。行政调解是一项新兴的

制度,且属依“申请”而为的一项工作,其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自愿。由于对这项制度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以及这项工作的一些配套制度尚不够健全,广大群众对行政调解尚缺乏认知,致使其缺乏群众基础,因而就难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作用的发挥。

(二)工商部门的调解人资格难以完全确定。以合同争议调解为例,我们现在依据的是1997年颁布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虽然各级工商部门都在执行《办法》,但有少部分人认为,仅凭工商总局的规章,不足以确定工商部门的调解职能,是否应该由更高一级的法律或法规来确定。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行政调解工作办法依据的多是关于“法治建设”、“关于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这类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直接确立工商部门的调解人资格。

(三)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低,群众对其信服力不够。调解结束后,要求制作调解终结书或调解协议。但我们工商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没有确定调解终结书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为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效力。相比法院调解的较强约束力,当事人难免形成调解是多此一举的认识。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则无权请求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依据调解协议作判决,当事人反悔后只能就原纠纷重新提起诉讼。

(四)基层工商人员行政调解积极性不高,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一是行政调解工作缺乏物质保障。虽然有关文件对行政调解工作办案经费有若干规定,但囿于部分单位经费实际,很难保证及时拨付工作经费和兑现工作奖励,有的部门甚至无力拨付相关工作经费。这给工作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调解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繁琐的事项。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足够的耐心,对工作中的困难要有足够的认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误解、甚至辱骂、威胁等,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员不愿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三是行政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被当事人起诉。这也使得有些部门和经办人员不愿“掺和”到纠纷当中。四是工商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工作杂,没有统一的工作指导

(五)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强。一是行政调解工作量大且缺乏相应规范指导,一些基层工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调解工作无时限意识,草率从事,执法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工作疏漏二是部分单位面临纠纷数量增多、纠纷种类日趋繁杂,调解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明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解决当前工商行政调解工作中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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