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81)×裁字第××号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
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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