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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委市府办《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灵桥镇人民政府

灵委〔2004〕41号

灵政〔2004〕65号文件

关于转发市委市府办《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

部外出考察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各村委会:

现将市委、市府办《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的通知》(富委办[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灵桥镇委员会

灵桥镇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5日

-1-

中共富阳市委办公室文件

富委办[2004]100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豉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外出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活动规定如下: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菅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纽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考察结束后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三),连同书面考察报告于半个月内交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并备案

三、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乡镇(街道)在接到有关行政村的外出考察申请后,要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考察目的、人员组成、费用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含外出考察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2、对经审核同意外出考察的行政村,考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和考察情况、费用开支金额及途径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本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四、纪律要求

1、备行政村党员干部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对以考察为一名进行公款旅游、用企事业单位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用

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以及弄虚作假的,有关费用由外出考察人员自负,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各乡镇(街道)要严把审批关,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中共富阳市委办公室

富阳市人民跛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9日

第二篇: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规定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通知各行政村党支部:

为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过多过滥的倾向,有效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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