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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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1〕30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4部门《无锡市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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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
(2011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政策扶持促进
经济增长的意见》(锡政发〔2011〕17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
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市政府
安排加大企业政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
持企业发展。为加强扶持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二条扶持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采取财政预留的方式管
理,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
引导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开拓市场、增产增收,加强企业信贷支
持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等。
第五条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原则,根据绩效
目标和扶持标准确定扶持项目,兑现扶持资金。
第六条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市、区共
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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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执行。
第三章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七条扶持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一)支持工业企业加大项目投入;
(二)鼓励发展新办工商企业;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五)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六)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工业企业担保支持。第八条扶持企业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升级方向。
第九条扶持期为2011年四季度至2012年一季度。相关条
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加大工业项目投入
第十条扶持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升级方向,经投资主管
部门备案(核准)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扶持期内新增设备购入价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4-按照企业在扶持期内项目购臵新增设备价款(以财务支出数
为准)给予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下同);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含设备清单);
(四)扶持期购臵设备汇总表(应与批文设备清单的序号和
设备名称一致);
(五)设备投入证明。包括设备购臵合同、付款凭证、购臵
设备发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款书等有
效单据凭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鼓励发展新办工商企业
第十三条扶持条件
(一)在扶持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区新办工商企业;
(二)新注册企业在扶持期内开工建设(或正式营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方向。第十四条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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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具有法定
资质机构出具的当期验资报告;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文;
(四)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落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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