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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落实下岗

贵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贵政办„2011‟19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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