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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按照行政监督体系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国家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国务院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则是对国家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

其次,审计监督。

它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将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国务院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就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财政经济管理的机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监督应遵循政策性、针对性、客观性、独立性等原则。

再次,法制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的法制局承担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国家成立了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隶属于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二、外部监督体系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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