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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按照行政监督体系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

1.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机关实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在国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国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国务院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则是对国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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