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日期】
2006-01-13【生效日期】
2006-0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对参与赌博的人员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日期】
2004-06-30【生效日期】
2004-06-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新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已登记的渔船,因故要求停止作业,应分别报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并上交有关证书。报停渔船要求恢复作业的,应分别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未完,全文共3125字,当前显示9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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