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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1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监控,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保证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国务院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一日附:《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监控,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保证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国务院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害的职工进行抢救治疗,尽快帮助其脱离生命危险;对死亡职工要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传真、网络传递或电话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条例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发生轻伤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患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于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四条工伤事故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经过的“五要素”: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认真逐一填写清楚。特别对交通事故的备案,要说明受伤害职工上下班的时间、路线等情况。具体按《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报告。

第五条《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是办理工伤认定和支付待遇的重要原始材料,事故情况填写必须真实。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报告工伤事故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单位新增人员由于受核定业务区或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核定的,请单位及时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表进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在7日内向所属社保机构备案,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出院并经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保支付。

三、昆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解放军昆明总医院(43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中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解放军478医院(空军医院)、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昆明长城医院、昆明西仪医院、昆明同仁医院、昆明骨科医院、解放军533医院(盘龙区定点医院)。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医疗费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填写的«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一

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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