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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小编整理]

第一篇: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1、食品批发(代理)商的查验(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和许可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2)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由供货商盖章或签名并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人名称等事项的销售凭证。

2、食品零售商的查验

初次从使用许昌市重要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平台进行联网对接的食品供货商进货时,应当索取留存食品供货商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再次进货时可只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备查。

食品零售商直接从食品生产厂家或外地市食品批发商进货的,进货查验同食品批发商的进货查验。

3、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并统一建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货单存档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食品的查验,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并索取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4、食品超市(商场)的查验同食品批发商的查验

5、资料保存

应当按照供货商名称、进货时间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将相关证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为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6、乳制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义务,不适应本制度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1、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许昌市重要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平台,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但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也可利用供货商提供的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代替进货记录;食品供货商可以利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存根联代替销售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供货商开具的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清单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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