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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工商企监„2010‟15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现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责采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法实施不同监督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四条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以下简称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场规范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商品质量检验等内设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运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分类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业务工作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食品经营者信用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采集录入由其办理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在日常检查、执法办案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者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第二章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

1.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的基本情况;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许可的基本情况;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检查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含年检)的基本情况;

4.通过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质量认证认可的基本情况;

5.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基本情况;

6.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的基本情况;

7.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基本信息。前项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情况。

(二)食品经营者良好信息

1.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2.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

4.认证为价格信用等级单位的;

5.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

6.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良好信息。前项规定的信息包括到期、注销或者撤销的情况。

(三)食品经营者不良信息

1.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含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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