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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1997]人110号

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保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体制

第三条省教委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会同省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教师职务评聘、人员流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的培养及初中教师的规划、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县)教师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市)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负责本地(市)教师队伍的调整调控;负责省教委下达的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教师队伍管理;负责幼儿园、小学教师的规划、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意见,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编制

第七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

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八条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合理提高师生比,在保证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师生比应达到1:

23.5,初中师生比应达到1:18,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6,职业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5,职业高中文化课与专业课专任教师的比例要按4:6配备

第九条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章聘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办法,合理确定兼职教师的比重。提倡其他部门专业人才到学校兼职,大力鼓励学校之间教师的互聘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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