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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

萍乡市

【发布文号】

萍府发〔2005〕19号【发布日期】

2005-09-09【生效日期】

2005-09-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安源区、湘东区土地管理体制仍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萍府发〔19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县辖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县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设立国土资源中心所,中心所编制5―7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所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萍乡市土地管理局安源分局、湘东分局有关人员编制移交的通知》(萍土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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