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

【发布单位】

萍乡市

【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05〕23号【发布日期】

2005-09-02【生效日期】

2005-09-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为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赣民发〔2005〕12号),现就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差别、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和救助项目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

(三)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三)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

(五)超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四、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衰竭);

(三)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贰万元以上的其他疑难杂症

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救助病种应与当地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相配合。

五、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六、救助标准

坚持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


(未完,全文共4151字,当前显示13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