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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其是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或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

(三)对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落实省政府关于“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或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或对有关法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或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办理理由的;

(三)在审批、确认、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五)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或办理确认、裁决事宜的;

(六)违反审批、确认、裁决程序,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的;

(七)在年检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搭车收费、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的;

(八)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违反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裁决不公的;

(九)在行政备案管理过程中搞变相审批,以备案取代审批的;

(十)其他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拨款、行政奖励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变更标准的征收项目,仍按原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

(二)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征收指标的;

(三)不按税、费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缴费凭证或者使用虚假完税凭证、缴费凭证的;

(四)不执行收缴分离规定或截留、挪用、私分、坐收坐支税费的;

(五)在行政征用中擅自征用,或者征用后补偿不公、不及时的;

(六)在行政给付、行政拨款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办事不公,或者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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