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通知
黑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23日11:28来源:黑河政府采购网作者: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字号:大¦小
黑市政办字〔2009〕44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黑河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黑河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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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