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穗财采[2008]344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对市与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问题作部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实施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监管职责
区、县级市所属政府采购项目,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按下列情形依法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一)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对招标失败或者废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核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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