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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振有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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