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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硎芄夜裨币搅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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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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