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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关于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材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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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学校设置和配备:

办学办园要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执行。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管理规程》的要求设置和《中小学仪器设备》、《福建省幼儿园(班)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四、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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