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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自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启用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事项,并向市民办教育协会询问变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并同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变更举办者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持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文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由原举办者同新举办者共同写出书面变更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由新举办者按规定做新的验资报告;

3、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由于涉及修改

学校章程,须由原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未完,全文共935字,当前显示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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