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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9-06-01作者:嘉兴市环保局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市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污染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字号。[大中小]第六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

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受市环境保护局领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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