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监督交易合同履行,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办理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手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负责对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六条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时,由交易机构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受让保证金退还、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转让委托。排污权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等转让委托文件。转让方对其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转让方须允许交易机构将转让标的细分后转让。


(未完,全文共3421字,当前显示113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