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跨市(县)、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政府设立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总量控制、
1统一政策、逐步实施、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跨市(县)间的排污权交易;并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江阴市、宜兴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管理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交易管理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2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交易管理中心有关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八条
交易管理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九条
有偿使用征收资金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权交易年度净收益按规定主要用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同时,应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排污指标的回购。
第三章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第十条《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审批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1吨以上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现有排污单位”),其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有偿方式。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江阴市、宜兴市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市管直属企业以外)的排放指标核定并征收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各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应定期将排污权有偿使用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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