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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96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对拆迁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核发拆迁岗位证

(三)受理拆迁申请,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

(四)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并负责回迁安置房屋的评估验收活动

(五)依法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调解、裁决

(六)查处违章拆迁和非法拆迁行为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资金监管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计划、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凡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范围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30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汇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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