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赁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类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的自然人。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株洲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和安置
房(含政府规定优惠价格、对被拆迁住户提供的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筹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
(一)项属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第
(四)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载明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房源、拆迁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其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应按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拆迁专用存款账户,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管。
公共基础设施等财政性投资拆迁项目,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的财政性投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有关部门不得将其列入拆迁成本。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
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拆迁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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